第九节: 危险品总则(9)01.范围
1. 与危险物质的储存、分配、使用和处理有关的危险情况的预防、控制和缓解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9)02.危险材料
1. 危险材料是指本规范中定义的那些化学品或物质。危险材料的定义应适用于所有危险材料,包括本规范其他地方规定的那些材料,可燃液体、低温流体、易爆、易燃(固体、液体或气体)、有机过氧化物(固体或液体)、氧化剂(固体或液体)、氧化性气体、自燃(固体、液体或气体)、不稳定(反应性)物质(固体、液体或气体)或与水反应的物质(固体或液体)等都将被归纳为危险材料。
2. 与半导体制造相关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其在健康、易燃性或不稳定性方面的危险等级为NFPA 704的 3 级或 4 级,并且直接用于研究、实验室或生产过程的物品均适用于该规范。
3. 能够对人体造成巨大生理伤害的元素、化合物或元素或化合物或两者的混合物。接触人员能够发生急性或慢性健康影响的物品。
(9)03.危险材料的存放
1. 危险材料应存放于高于 15 psig (103 kPa) 的压力下运行的密闭椭圆形容器内,无论其状态为运输与否。
2. 用于输送剧毒、有毒或高挥发性腐蚀性液体和气体的容器应全部采用焊接、螺纹或法兰连接,如果材料是气体,则位于通风外壳内的连接除外,或者采用批准的排放或排放方法如果材料是液体,则为连接提供密封。
3. 与危险材料的使用、储存或处理相关的设备、机械和所需的检测和报警系统应列出或批准。
(9)04.存放维护
1. 与危险材料相关的设备、机械和所需的检测和报警系统应保持在可操作状态。有缺陷的容器、钢瓶和储罐应停止使用、修理或以销毁的方式处置。有缺陷的设备或机器应停止使用并修理或更换。
2. 90 天未使用的固定储罐应妥善保护或以销毁的方式拆除。此类储罐应具有加注管线、压力表开口和泵连接,以防篡改。排气管线应妥善维护。
3. 容量大于 500 加仑(1893 升)且含有危险物质液体的常压储罐应配备液位限制控制装置或其他经批准的装置以防止储罐溢出。
4. 销毁由当地主管机关进行。
(9)05.存放处消防设施安装
1. 在存放维护危险品处,需严格遵守条款4与条款6中所阐述内容安装消防安全设施。
(9)06.释放有害物质
1. 不得将任何数量的有害物质排放到下水道、雨水渠、沟渠、排水渠、小溪、溪流、河流、湖泊或潮汐水道或地面、人行道、街道、公路或大气中。
(9)07.危险识别标志
1. 针对所含特定材料指定的可见危险识别标志应放置在固定容器和地上储罐上,以及存储、分配、使用或处理危险材料的位置的入口处数量需要许可证,并在消防法规官员指定的特定入口和位置。
(9)08.安全系统设计
1. 消防安全系统应适合预期用途,并应由胜任此类设计的人员设计。控制措施应设计成防止材料在预定时间、速率或路径之外进入或离开过程或反应系统。当自动控制失效可能导致危险情况或反应时,手动控制应当是保障安全的最后一步。
(9)09.紧急隔离
1. 当危险品发生泄漏时,应迅速将一平方公里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并立刻通知当地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则应当按照条款2之内容展开抢救。

